成都拟向超标“电马儿”发临时号牌 三年内可上路
2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条例(草案)》拟将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同时设置长达3年的过渡期,给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个自然消化、淘汰的过程。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醒,欢迎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2014年4月20日。联系电话:86406813,传真:8640682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违规“电马儿”伤人 去年致死199人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统计显示,我市已登记的符合国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129万辆。另据估算,在成都还有大量超过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未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约300万辆。
2011年至2013年,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分别为9075件、9302件、9789件,三年来电动自行车事故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累计事故件数达到28166件,共导致611人死亡,2182人受伤。仅2013年我市涉电动自行车的立案事故便达742件,死亡199人、受伤734人。
“非机动车引发的社会矛盾难以及时有效化解,市民反映强烈。”相关负责人说,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目前,针对电动自行车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有所欠缺,因此有必要加大对非机动车违法的处罚力度。”
强制执行国标 禁上高架下穿及跨线桥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规定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及电动自行车的大小、尺寸等。
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采取将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的方式,达到提高安全技术要求,加强源头管理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的机动车道;禁止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道路上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未经核准的非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
设置过渡期 三年内可持临时号牌上路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提出:“对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购买的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成都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总量庞大,约300万辆,且主要涉及低收入家庭,如果绝对禁止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将影响市民出行,“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外省市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主要是给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个自然消化、淘汰的过程。”(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