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 低于48平方米免收补差款

15.02.2014  17:52

       

昨日,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将棚户区分为四类进行改造,优先安排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区域,并且要最大限度保持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

居民原居住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补差款。

改造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大致分为四类

对于棚户区的改造范围,《意见》指出要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改造的原则,实施五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五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大致分为四类(见右图),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对危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分类改造

优先改造1类棚户区项目

1、如有收益怎么用

意见》指出,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改造范围内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达到95%,方可组织实施。对四类棚户区进行分类实施,要优先改造Ⅰ类棚户区项目,开展对改造范围内居民改造意愿的调查工作,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具备改造条件的Ⅱ类、Ⅲ类棚户区项目由各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盈亏由各区政府自行统筹承担,但融资成本不得高于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息。成都市房管局商各区政府实施并提供融资支持的棚户区项目,确有收益的,由成都市住保中心按不高于土地收益的50%分成或按投资年回报率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10%获得投资回报,专项用于弥补Ⅰ类棚户区项目改造亏损。

2、改造资金怎么筹

意见》指出要根据实施进度,由成都市财政按预算安排5亿元资金,各区政府各安排1亿元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成都市住保中心,成都市住保中心的存量资产可转化为单位注册资本金,以扩大融资力度。由成都市住保中心融资实施的棚户区项目,成都市国土局应当按照项目融资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除应当纳入项目改造成本的费用外,成都市住保中心按不高于补偿安置费用总额0.5%的标准支付各责任主体工作经费,并且棚户区改造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政策支持

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提到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相应的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置换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安置房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

■四类棚户区

1、项目地块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2、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3、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4、成都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看数字

资金

由成都市财政按预算安排5亿元资金,各区政府各安排1亿元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成都市住保中心

面积

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