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我校进行现场教学审案

21.11.2013  16:16

  11月19号下午,在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7教613校园模拟法庭进行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教学审案,即成都中院“行政审判进校园”庭审观摩活动。法学院副院长陈驰教授、刘德兴教授、王化老师、鄢玲老师以及2011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同学参加了此次教学审案活动。

  本案的基本案情为:成都吟味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苟骄阳,在工作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1、右肘关节后脱位;2、右肱骨内撕脱性骨折。2013年3月19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3)04-1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调查核实,2012年7月24日上午9点25分左右,苟骄阳在公司一楼大厅拖地时,不慎摔倒受伤。苟骄阳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成都吟味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认定苟骄阳受到的事故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意见陈述等程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经过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因此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及两位审判员继续留在庭审现场,为在场的同学解答专业方面的问题,同学们就本案以及其它的法律问题做了积极的提问,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技巧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现实中的关系问题等等,法官们都一一给出较为详细的解答。并认为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尽量统一,用法律来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