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即日起率先实施新政 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05.12.2013  1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4日讯(记者 时凡)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四川将率先实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者,无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下周一起,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拨付业务。

  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表示,这次实施的《通知》,是对成都养老保险现行政策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一项惠民举措。其中之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打破了户籍壁垒。以前,分户籍参加养老保险,只有是城镇职工才有资格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无论是成都市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只要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扩大。也就是说,成都市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灵活就业劳动者,哪怕你是农村户籍,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差”可自由转移接续

  成都市人社局根据《通知》实施的《贯彻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以前,无法实现“补差”接续。现在,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一次性缴纳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含利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基数最低下调至40%不断保

  此次制度政策的变化还重点体现在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调,实现减负不“断保”。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以前,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用人单位及个体参保者缴费压力大。现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调后,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将进一步降低,从而避免因缴费压力大而导致的“断保”。

  下周一开办在职人死亡补助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该条款给付细则未颁布,从而导致两年多来都无法执行。

  此次《贯彻意见》明确: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12月9日(下周一)起,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始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拨付业务。鉴于两年来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积累较多(2011年至今涉及将近4万人要办理),市社保局请前来办理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以避免因拥挤带来的不便。届时需带上死亡证明、火葬费收据、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及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