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发布2016年劳动争议案审理状况白皮书

04.05.2017  11:51

  ■天府早报记者冯浕

  成都市中院近日对外发布《2016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成都中院民事审判第六庭长介绍,2016年,成都地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15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 6.58% ,较 2015 年12522 件 同比减少10.94%。

   案例1

  实习生受伤咋办?

  判决:“实习生”也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就读于某大学,2015年7月1日毕业。2015年3月张某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部上班,身份为实习生。张某的工资待遇1500元/月,另有2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30日,张某在项目部工地上从事下材料的过程中受伤,公司事后支付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元。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且张某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因此,判决张某与公司从2015年7月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解析:

  在校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重点考察劳动是否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双方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形成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外,应以是否符合相关事实劳动关系要件为依据,而不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是否知晓为判断标准。

   案例2

  入职没签合同就被辞退

  判决:员工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王某2015年11月3日入职承担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5日,王某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王某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月22日,该公司将王某辞退。公司未支付王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895.8元。该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入职申请表均缺乏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公司撤销申请。

   法院解析

  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特别提醒

  1、重点针对劳动权利种类、具体内容、实现条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2、提升证据留存意识,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据等凭据,以备劳动争议发生。

  3、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切忌采用过激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理性方式维权。

  4、增强时效意识。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主张,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