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婴儿状告母亲:请给我抚养费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但夫妻俩没有离婚时,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子女能否起诉?7月6日,彭州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审理结果,案件中的母亲回娘家一住就是大半年,7个月大的婴儿为讨要抚养费,将母亲告上法院,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4年4月底,刚到法定婚龄的梁女士与同村的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渐渐产生裂缝。2014年8月初,梁女士住进彭州市人民医院分娩,生下儿子付某某。在此期间,梁女士和付先生及双方家人,再次为分娩以及小孩的抚养费用等问题争执不下。同年8月13日上午,梁女士独自离开医院回了娘家,付先生只好将儿子带回家抚养。
今年3月初,梁女士收到一张传票,原来是付先生以儿子付某某的名义将她告到法院。付先生称,在半年时间内,自己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多次恳求梁女士回家共同抚养孩子,但是梁女士认为付先生态度不真诚,拒绝抚养孩子及支付抚养费。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梁女士承担孩子出生后已产生抚养费的一半。
在庭审过程中,梁女士辩称自己曾多次主动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挠自己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但梁女士对自己所陈述的事情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梁女士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对梁女士的辩解意见不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付先生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1104.48元,由梁女士依法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即分担抚养费10552.24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法官说法
父母没离婚,孩子能否追索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