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又盗窃 巴州两男子获刑

26.04.2014  02:28

  近日,巴州区法院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200元。责令被告杨某某、何某某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3年6月15日晚上7时许,杨某某在何某某的陪同下,到巴州区某卫生院治疗摔伤的右手时,遇见之前认识的张某某也在医院住院。聊天过程中,杨某某、何某某产生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二人为张某某购买一瓶花生奶,并趁张某某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苍蝇粉(一种春药)倒入花生奶饮料中交由张某某饮用。

  当日晚11时许,二人见张某某饮用花生奶后没有反映,杨某某便示意何某某将病房门关上,并用椅子将房门抵住。随后,杨某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某某、何某某潜逃。

  2013年4月至6月,杨某某、何某某等人多次采用撬门入室等方式,在兴文、巴城等地,盗得笔记本电脑、摩托车、香烟、手机及现金等财物。

  一次,何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赖某(取保候审)等四人,在兴文新农贸市场盗得魏某某、杨某两人的两辆电动车及杨某的一辆摩托车。四人将盗得的三辆车推到新农贸市场外时,被失主发现,并当场将赖某抓住。

  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法院认为,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盗窃时,二人共同盗窃犯罪。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