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开江县工商联维权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达州市工商联的大力支持下,开江县工商联紧密团结会员,积极维权,充分体现了工商联“娘家人”地位,切实保护了会员的合法权利。2013年,开江县工商联依照会员申请,接受委托代理参加听证会38次,出庭参与诉讼29次,参与调解42次,为企业挽回损失1000多万元,充分、全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是工商联成立了专门的维权机构。 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工商联成立了专门的维权机构暨开江县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并由工商联主席杨元辉负责,使会员有了自己的维权中心和维权负责人。
二是加强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协调联系。 为了搞好维权工作,开江县工商联加强了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联系。2013年4月25日,工商联与法院对接,开展了“司法服务年”活动,法院主动将司法服务融入企业,并与开江县阳光福利公司、开江县三八家电、开江县宝源白鹅等七家企业对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帮助。工商联还与仲裁委员会建立了友好协作关系,对于仲裁委在劳动仲裁中涉及到民营企业的,仲裁委主动与工商联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加强法律培训。 2013年,工商联利用主席会和专题会议的机会,开展了法律专题学习,系统学习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加强了会员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
四是作为代理人直接深入仲裁和庭审过程,切实维护会员权利。 为了更加充分维护会员权利,开江县工商联采用了由会员委托,工商联指派代理人的方式,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和庭审,这样既可以客观全面的掌握情况,也便于充分做好工作,使会员的合法权利能及时得到真正的保护。
五是直接介入企业的合同签订和谈判。 在法律服务中,工商联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服务方式,在企业签订合同中,工商联派人直接参加谈判和合同的签订,同时对合同涉及的内容、形式、法律要件等相关方面进行把关,尽可能减少会员的损失。2013年共参加12各企业的合同签订,审查合同49份。
六是抓住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
案例一:申请人陈远照诉被申请人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案。该案由工商联指派代理人作为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基本案情】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在开江县永兴镇门槛坡油橄榄项目工地需钻孔1.5米实施爆破。2012年9月左右,刘春奎开始在该工地实施爆破作业。后因价格问题,刘春奎停止了爆破作业。2012年10月14日,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陈远贵作为乙方,签订了书面《爆破施工作业合同书》,甲方将在永兴镇门槛坡和箭口垭村油橄榄基地的全部页岩土方钻孔爆破工程承包给了乙方陈远贵。2012年10月15日,刘春奎见陈远贵在实施爆破作业后,在没有得到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的同意下,自己携带施工工具,邀约陈远照、刘定路等人到开江县永兴镇门槛坡油橄榄项目工地。次日下午,陈远照在钻眼子时致其自己左手受伤。陈远照受伤后,除在刘春奎处借支一万元外,其余医疗费用由自己支付。
申请人的要求:请求本委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申请人陈远照不是项目部安排从事钻油橄榄栽种窝工作,是直接受雇于证人刘春奎;申请人陈远照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申请人陈远照与被申请人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后续:该案仲裁后,申请人不服,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陈远照与四川天源油橄榄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陈远照不服开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了开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案例二:会员黄浩诉文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黄浩与文华萍系好友。文华萍在经营中差钱,于2012年11月21日和12月11日分别向黄浩借款30万元和15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文华萍不还,并潜逃。黄浩向工商联反映该案后,工商联建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应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文华萍的房产。工商联代为当事人起草诉状和保全申请书后,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文华萍的住房,保证了今后判决的执行。
案例三: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6日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原神鹰武校内进行开发为由,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拟对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处合同总价款1%的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开江县工商联反映后,工商联建议当事人要求听证,并向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了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13年8月2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但本案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符合开工条件,不能处以罚款,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引用《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没有分别情况,一律按罚款处罚,违法了上位法《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不能对开江县神鹰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罚款处罚。后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采纳了此意见,没有对开江县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