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驾照开拖拉机出车祸 交强险三责险都不赔

11.02.2014  20:13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2013年5月21日,B2类驾驶员彭刚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另外三人行至简阳市五星乡场镇时,与王丽(化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丽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彭刚承担主要责任,王丽承担次要责任。彭刚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3万元。

        事后,彭刚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索赔被拒,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交强险赔偿金1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金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彭刚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但是,参照有关规定,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而本案中“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侵权人即为投保人彭刚,即保险公司向彭刚支付保险金后,又可向其全额追偿,彭刚作为过错方需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彭刚持B2驾驶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即驾驶人彭刚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