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配套缩水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23.01.2014  11:21

买房不仅仅是买一个居住的地方,更是购买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所以如果你收房时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相关配套,如高端小区绿化、室内恒温游泳池、成都知名小学等要么缩水、要么根本就没有,一定会相当郁闷。成都江女士目前就遭遇到这样的事情。

新房“缺斤少两” 业主拒绝收房

2012年江女士在城南某项目以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江女士对这个小区最满意的地方就是地理位置——位于城南核心区域,而且小区的绿化率高达45%,同时开发商承诺该项目中将栽种很多名贵树种,还规划了一个很大的室内恒温游泳馆。

2013年11月,开发商通知江女士去收房。江女士赶到小区后并没有立刻去收房,而是第一时间去寻找恒温游泳馆,准备提前感受一下。但在小区内逛了两圈,她都没有找到恒温游泳馆,只找到一个室外游泳池。到交房中心询问工作人员后,江女士才知道,开发商承诺的绿化率已经大大缩水,名贵树种也被一些成都常见的小树苗所代替,而她最看重的室内游泳馆彻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那个室外游泳池。

对于开发商的做法,江女士十分生气,随即拒绝收房。江女士认为,她购买这套房子最为看重的就是小区的恒温游泳池以及名贵树种和绿化率,因此即便该楼盘的价格比周边其他楼盘高1000多元/平方米,她也毫不犹疑地一次性付款,但现在开发商却不兑现承诺,欺骗消费者。为此,江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但开发商却认为,他们与江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并没有约定绿化率和恒温游泳馆事宜,因此不存在欺骗。在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江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诺视为合同内容 未兑现应承担责任

对于江女士在收房过程中发现小区绿化与开发商卖房时承诺的有很大差别,甚至承诺的室内游泳馆变为室外游泳池的问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即便江女士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该小区的绿化率、室内恒温游泳馆等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但开发商在销售时,不仅有宣传绿化率和恒温游泳馆的宣传画册,更有报纸上的销售广告,由此,法律可以认定,开发商有明确承诺且该承诺对购房合同的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该承诺应作为合同内容。因此,江女士可选择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房款及利息,或者要求开发商调整房屋价格,补偿多收款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西都市报记者 江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