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晚22时后禁在公园开音响跳广场舞

13.06.2014  08:35

  《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公示征求市民意见,新增规定您怎么看?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前日起在市人大官网征求社会意见。对比上一轮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诸多规定:晚上10时至次日7时禁止使用乐器或扬声设备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私家车等社会车辆统统禁入公园,否则最高可罚1千元;公办公园禁止租给培训、教学等机构……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变化1 晚上10点后公园禁开音响

  去年9月市法制办曾就《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过一轮意见,其中公园噪音问题意见最为集中。记者注意到,对比《征求意见稿》,《草案》明确增加“一刀切”式的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草案》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公园功能分区的规定,即公园管理机构应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区域,具体技术指引由市园林部门制定。但明确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草案》规定,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划定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公示音量标准和限定的活动时间,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音量监控设备、声屏障等设施。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或者非限定的活动时间内,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否则将由园林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2 社会车辆一刀切不准进公园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轮椅车和儿童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言外之意,如社会车辆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亦可进入公园。同时《征求意见稿》对违规进入公园的车辆驾驶人处罚标准也仅为100元。

  《草案》则规定,除了下列五类车辆,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公园:(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轮椅车和儿童推车;(二)公园管理机构、驻园单位的办公车辆;(三)公园场内专用蓄电池观光车辆;(四)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五)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等车辆。并且上述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时需熄火。

  不符上述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后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由园林部门对车辆驾驶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变化3 公园会所酒店限时5年内拆除

  为还绿于民,防止沦为“吃喝公园”,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即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有碍公园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

  不过,对于已存在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设施,《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限期拆除或者整改”。同时对违反这一条款的,《征求意见稿》也仅有“构成违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的罚则。此举被评论为约束力不够。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前述符合规定设施,“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予以拆除或者整改”,并明确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同时处罚力度也有加强,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设施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公园管理机构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意见反馈

  《草案》拟提交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97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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