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青川法院判案量刑较轻 县检察院抗诉成功

20.08.2014  10:46

   四川在线广元频道消息(记者 何海东) 8月20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广元市检察院官网获悉,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锦乡花园”小区内一电玩游戏厅赌博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其赌博的房间内查获冰毒疑似物28.89克、麻古疑似物4.28克。

  经鉴定,查获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014年5月15日,广元青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检举毒品上家,经公安机关查证该线索属实,属于立功,同时,被告人史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青川县检察院认为青川县法院认定立功情节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广元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检举毒品上家的相关信息,属于应当如实供述范畴,且并未协助公安机关将毒品上家抓获,不能认定其立功。

  同时,将其主动缴纳罚金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明显不当。最终,广元市中级法院依法对青川县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史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