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陆丰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一审获刑五年半

02.06.2015  10:09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报道 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在该院受审的汕尾陆丰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施木生,近日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施木生在担任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在负责该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的工程建设款或项目代理招标费的结算等提供关照或便利,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施木生收受了业务用房建设负责人林某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40万元;2013年的一天,施木生收受了业务用房项目代理负责人刘某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4万元。

  2014年3月,施木生将上述款项分别退还林某某和刘某某。同年4月21日,施木生主动到中共汕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专案组驻陆丰市陆丰宾馆,如实交代了其在陆丰市公安局任职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同月26日,办案部门将施木生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木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并向行贿人退还受贿款的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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