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统计广东医疗纠纷案:患者胜诉仅占7.59%

07.07.2015  13:16
南都统计去年以来广东医疗纠纷案

  医疗纠纷多发,既有医疗过程中的诊治失误所致,也因医患沟通不足,使医患之间误解加深。近日,广东省5部门联合召开了依法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医患难题。数据显示,去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68万件,比2013年的22  .1万余件减少19  .97%,广东192家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了警务室。   

  南都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去年1月以来158起广东医疗纠纷判决书,发现由于患者专业知识与举证能力薄弱,在医患纠纷中相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大多医疗纠纷的判决结果,都是由医患两方共同担责。纠纷一起,两方均无赢家。

   哪些医院涉诉最多?公立医院

  数据显示,大多医疗纠纷的涉案医院,都是公立医院,其中三甲医院占比超五成。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表示,一来大多患者更倾向于选择去公立医院就医,再者,出现纠纷时,私营医院可以和患者私了,而公立医院的资金支出需要正式文件,涉诉较多是正常的。

   案例:挂了专家号有漏诊 获赔40万

  在马某、聂某诉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一案中,马某与聂某的儿子由于腹泻两日,就医后没有改善,出于对公立医院的专家的信任,2012年12月,马某与聂某将儿子带到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并挂了专家号就诊。但由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判断有误,在患者中度以上脱水的情况下,给患者的补液量远远不够,存在漏诊过失,最终医院对患者进行了近四十万元的赔偿。

   纠纷因何而起?诊治失误是主因

  根据法院认定及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在158起案件中,多数医疗纠纷的诱发,是因医学技术局限,及医生自身的失误,使患者在治疗中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而患者自身病情严重,或是起居不慎、未遵医嘱等情况引发诉讼的,也占超两成。

  另一方面,医生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直接为患者选定治疗方案,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风险了解不足或不能接受,事后一旦发生意外,极易与医院产生纠纷。

  案例:未签知情同意书 医院赔12万元

  2009年,朱某因“身目黄染,双下肢水肿1月余”,入住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病区诊治,但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做手术前,没与朱某签署知情同意书,也没有将手术的治疗目的、效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向朱某解释清楚,导致朱某对手术的结果期望过高,对病情恶化的结果缺乏心理准备,最终引起诉讼。虽然医院没有治疗上的失误,仍需赔付朱某12万余元。

   案由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超九成

  数据显示,超九成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也有少数个案,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患者被侵害名誉,或是医院违反合约等情况。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表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案由的确定取决于诉讼请求。

   案例:就诊数月后流产 起诉医院被驳回

  2013年,熊某某因腹痛,前往东莞市虎门医院就诊,经妇科检查与用药,熊某某自觉腹痛停止,但几个月后不幸流产,熊某某认为,流产是东莞市虎门医院诊治失误所致,遂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不过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熊某某的流产与自身病情有关,而且熊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熊某某的诉讼请求。

  谁胜诉了?医患两方无赢家

  数据显示,患者一方的胜诉率明显低于医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患者起诉医院时,须拿出足够的证据,由于患者专业知识不足,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成为患者主要的证据来源,不少患者不肯先行垫付鉴定费用,无法提交足够证据,最终败诉。也有部分患者,结束治疗许久后,身体不适,才怀疑是治疗不当所致,但这时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出院后身体不适 医院手术不足赔5万

  张某因车祸入住顺德聚龙医院,出院后身体出现不适,将医院告上法庭。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医院的手术存有不足,但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2014年10月,法院酌定由顺德聚龙医院向张某及家人赔偿5万元。

  医院如何担责?担责比例多低于50%

  根据判决,在医疗纠纷案中,医院是否存在诊断失误,这种失误与患者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极大地影响了担责程度。由于医疗案件的审判具有较高专业性,大多判决所判定的担责比例,都参考了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案例:过失致酒精中毒者身亡 医院担七成责任

  2012年3月,张某某因酒精中毒,送往深圳龙济医院后不治身亡,根据鉴定报告,医院的过失与患者张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比例为61%-80%,法院就过错比例,又向多家大型医院进行了询问,最终酌定深圳龙济医院的担责比例为73.75%。

   医院赔了多少?没有出现“天价”赔偿

  由于医患两方共同担责的情况较多,医院赔偿的数目分布相对均衡,没有出现“天价”赔偿。但当医院的诊治行为,导致发生患者死亡、胎儿流产等事故时,医院的赔偿数额会随之升高。

  有时即使医院一方无需承担责任,出于人道主义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的考虑,医院也会赔付给患者一定的慰问金,多在1万至10万元不等。

   案例:医院无过错 仍愿补偿1万元

  楚某某因颈背部疼痛,多处就医无果,后来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就诊。2009年出院后,其认为病情反而加重了,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没有过错,驳回诉讼请求,但广州军区总医院表示,本着人道主义立场,愿意支付楚某某1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以利于妥善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

  南都数据新闻工作室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数据采集与分析:南都记者尚黎阳 霍瑶 实习生 梁维维

  (注:有些案件涉案医院和纠纷原因有两个,故存在数目总和比案件总数多的情况)

编辑: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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