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201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24.09.2015 22:07
本文来源: 药监所
一、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19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17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通报中四川省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甲脒溶液(批号:140901,含量为0),遂宁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2071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上述17家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产品鉴别、含量检验不合格且不属于兽药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查找原因,确保产品质量。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抽检的1个不合格兽药产品及其经营企业,其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
四、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从重处罚的兽药案件查处材料和企业整改结果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五、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六、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源头管理,维护好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5〕24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5年10月1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email protected]),由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9月9日本文来源: 药监所
24.09.2015 22:07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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