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局发布2015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1.03.2016  10:14

  记者从今(10)日召开的“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全省工商系统去年共受理消费者诉求25.7万余件,其中咨询20万余件,举报3800余件,投诉5.1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44万余元。四川省工商局发布了2015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了4S店强收保险押金背后有黑交易、旅游购物店伪造商品产地、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等和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子。

   案例一: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某传媒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促销活动的影响,向其德阳分公司提供了一个“XX资源”的文件夹, 该文件夹中包含有:1.39个小区楼盘购房消费者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消费者个人信息;2.当事人在组织建材促销活动时收集的消费者姓名、电话、住址等消费者个人信息。德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经理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已经打印的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小区名单中消费者查证,当事人向德阳分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未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也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德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

   案例二:强制按揭购车消费者购买保险案

  2015年7月15日,成都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机动车过程中,指定按揭购车消费者在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当事人与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私下口头约定,由当事人指定按揭购车消费者在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理购买机动车保险,消费者购买机动车保险后,该保险经纪公司向当事人返还机动车保险服务费(保险费用总额的15%)。按照事先达成的合作协议,当事人强制收取了按揭购车客户下一年度的续保押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并要求上述消费者都必须在其指定的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理购买下一年度的机动车保险。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1日,当事人一共收取了24名按揭购车消费者的续保押金。2015年7月1日,当事人指定按揭购车消费者办理车险的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当事人现金支付返还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3153.23元。当事人将该笔违法所得33153.23元记入了财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当事人上述行为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代理服务以及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违反了《四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案例三:医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5年,自贡市工商局检查发现某医院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对销售给患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注药、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实行分开统计。医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医务规范和药品组数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而是通过同一患者“一针多用”的方式把一次性注射器节省下来,造成患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计价数量多于实际使用量,经调查,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该医院多收取注射器的货值金额为47012元,多收取输液器的货值金额为34909元,合计形成违法所得819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自贡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