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5年全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2015]6号
各市(州)农业局、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禁渔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的工作部署,我厅决定从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春季禁渔(甘孜、阿坝、凉山、雅安四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禁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化禁渔认识
春季禁渔是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切实保障今年春季禁渔工作的顺利实施,省上成立了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春季禁渔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春季禁渔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成立相应的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并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机制,积极落实禁渔专项工作经费,全面推进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加大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春季禁渔宣传。禁渔前,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深入渔区、渔船、水产品市场和重点鱼餐馆,宣传禁渔和资源保护的意义,发放禁渔宣传资料,为禁渔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禁渔期间,各地要主动邀请媒体参与禁渔行动,从多角度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和守法意识,做到春季禁渔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强化管理,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禁渔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重要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交界水域的执法检查。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类的行为,打击各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媒体曝光。在禁渔期,各地要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护资源,维护水域生态
各地要加强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为天然鱼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要进一步做好水下工程作业涉渔影响评价审查和补救措施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挖砂采石的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影响的补救措施,防止天然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春季禁渔的有利时机,科学制定人工增殖放流计划,认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要选择部分生境状态较好、鱼类“三场”相对集中、分布有珍稀、特有水生野生动物的河段进行重点保护,或划定常年禁渔区,保护河流原生态环境,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积极争取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以发挥天然水域的生态效益。要继续开展禁渔效果、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渔业资源、水域环境的监测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五、关心渔民,维护渔区稳定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主动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关心、了解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帮助渔民解决禁渔期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争取地方政府在禁渔期将渔民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贫困户救助体系,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物救济、开辟生产门路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好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确保渔区的社会稳定。
六、沟通交流,把握信息动态
各市州渔政管理部门要认真作好禁渔信息交流工作,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毗邻市(州)、县(市、区)保持联系,学习交流先进禁渔经验,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禁渔办法。禁渔期内,要及时准确报送禁渔动态信息。禁渔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禁渔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于5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将禁渔工作总结报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举报电话:028-87774961,87718170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四川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1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任永昌(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杨朝波(省农业厅副厅长)
卿足平(省水产局局长)
成 员:何 强(省水产局副局长)
袁 野(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副处长)
张志英(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副调研员)
陈 平(省水产局船检港监科副科长)
李 洪(省水产局渔政科副科长)
朱晓伟(省水产局船检港监科副科长)
梁 毅(省水产局渔政科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