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2.08.2016 20:31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省人社厅强调, 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又较低的企业, 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 工资水平已经较高的, 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 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 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 应通过集体协商, 并履行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 职工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 零增长或负增长。
各类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依据, 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 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 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 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同时, 企业应不断规范协商程序、 增强实效, 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 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 在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 确定工资增长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确需突破上线的, 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 原则上不再增加工资。
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 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 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 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 艰苦岗位、 一线岗位倾斜, 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2.08.2016 20:31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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