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出炉 “亮剑”保护生态环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依法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之需要
众所周知,四川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地跨青藏高原、横断山脉、秦巴山地等地貌单元,有森林、草原、湿地、冰川等多种自然生态系统,是全球34个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同时,四川作为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是全国典型的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解决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深化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实践为我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化和规范奠定了基础。但是,我省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调查取证保障不够充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不够健全、联动协作不够顺畅等问题,制约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保证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作出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壮多次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带队调研并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办案质效,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推动全域保护,为建设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汇智聚力;要强化公益诉讼宣传引导,努力提升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知晓度,争取广泛、有力的支持,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更大合力,推动公益诉讼迈上新台阶。”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相关省级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代表专业小组部分成员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认真研究吸纳。2021年8月30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的出炉既是加大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现实需要,也是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实践的需要,更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
深化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之痛点
针对我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草案)》主要从办案重点、调查取证、联动协作、工作监督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办案工作重点。明确了检察机关要持续加大对污染大气、水体、土壤,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饮用水源地,损害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
二是强化调查取证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鉴其他省(区、市)已出台的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方式;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指派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调查取证的保障。
三是健全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完善执法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调查核实、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工作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决定(草案)》为我省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补足了理论依据,解决我省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调查取证保障不够充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不够健全、联动协作不够顺畅等痛点问题,
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877件,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 66.7%。其中,履行诉前程序10867件,起诉1287件。通过案件办理,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 8880余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7.5万余吨。7 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全省检察机关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积极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表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有利于支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法律监督,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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