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

25.07.2014  18:3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专家表示,这一条例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更加重视事后监管,有助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随着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全国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企业数量不断扩容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宽进”后,如何对企业进行“严管”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新挑战。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会议还提出,要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工商、央行、海关等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数据库平台,但存在分散化、标准混乱、效果不佳等问题。建议以此次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契机,建成一个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