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工作意见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4〕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
(一)强化认识。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既是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进或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又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把安全生产所有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师傅带徒弟这种传统人才培养方式的优越性、独特性、实用性,充分认识师傅带徒弟对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真正把师傅带徒弟活动作为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二)精心组织。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师傅带徒弟活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师傅带徒弟活动实施方案,严格按《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要把师傅带徒弟活动与非煤矿山班组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岗位和专业达标活动相结合,真正把师傅带徒弟活动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发挥师傅带徒弟的“传、帮、带”作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有效杜绝 “三违”现象。
二、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
(一)建立制度。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明确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内容、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要求,分层次、分类别、分工种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促进师傅带徒弟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长期化。
(二)选聘师傅。企业应按照岗位(工种),分别选聘师傅,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师傅原则上应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熟练的业务技能及现场应急处置经验,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3年以上相应岗位(工种)工作经历,且2年内没有“三违”记录的职工中进行选聘。
(三)确定师徒。企业应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引导确定师徒关系,原则上一个师傅所带徒弟不得超过3人。师徒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师徒协议(师徒协议参考范本见附件1),并由企业相关部门备案。协议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措施、期限,师徒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方式等。师徒关系及协议内容要在企业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四)带徒期限。企业应根据自身岗位(工种)的实际需求,确定师傅带徒弟的期限。地下矿山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特殊工种可延长到12个月;露天矿山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特殊工种可延长到6个月;尾矿库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特殊工种可延长到4个月。
(五)带徒内容。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矿山技术服务机构,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和岗位作业特点,对每个岗位(工种)逐一编写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作业指导书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2)。师傅应以本岗位(工种)安全作业指导书的内容为主,将自己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操作技能传授给徒弟。同时,师徒要定期对知识、技能的传授情况进行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带徒传授内容。
(六)考核奖惩。企业应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师傅带徒弟考评小组,每个季度对师徒协议履行、师徒安全业绩、师傅带徒成果、徒弟安全技能提高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于出色完成培养任务的,根据带徒人数和效果按月发放师傅带徒津贴,并在评优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培养任务完成较差或未完成的,扣发师傅带徒津贴或取消带徒资格。带徒期满应对徒弟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专项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准独立上岗作业;延期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将其调离该岗位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七)完善档案。企业应建立由企业、师傅和徒弟三方签名的师傅带徒弟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时间安排以及考核情况等。企业应将师傅带徒弟情况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范围,对师傅带徒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强化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作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将《指导意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和省局工作意见传达贯彻到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企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对师傅带徒弟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从业人员参加师傅带徒弟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非煤矿山特点,对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提出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非煤矿山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危险性较大、易发事故、关联企业本质安全的岗位(工种)率先推行建立师傅带徒弟制度,在生产中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制度,并逐步在其他岗位(工种)全面推行建立师傅带徒弟制度。2014年年底前,非煤矿山企业应在以下重点作业岗位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地下矿山的掘进、回采、支护、运输(含机车、提升设备操作)、通风、爆破、抽排水等作业岗位;露天矿山的穿孔、爆破、铲装、运输、排土等作业岗位;尾矿库的放矿、筑坝等作业岗位。
(三)加强引导,促进交流。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均要建立本地非煤矿山师傅信息库,载明师傅的聘用、带徒效果和交流等信息情况,进入信息库的师傅可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各地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之间师傅的流动管理和交流引导,积极协调不具备师傅选聘条件或师傅岗位不足的企业,从其他企业引进师傅或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到其他企业当学徒。
(四)加大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推进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作为加强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师傅带徒弟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本工作意见明确的主要作业岗位新进人员或转岗人员未经师傅“传、帮、带”或学徒期满考核不合格就独立上岗作业的,要依法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四川省非煤矿山师徒协议(参考范本)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