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2〕38号
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2〕24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快实施“产业倍增”战略,促进圈层融合发展,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2〕24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企业大集团”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域远郊县(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远郊县(市)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 奖励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号码。企业集团需提供在蓉上缴税金的集团及下属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文档(报市大企办邮箱);
5.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营业收入跨台阶,报告须包括税金同比增长内容;申报新增税金跨台阶,须提供税金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最高年度、申报年度分税种和应缴、实缴、未缴明细计算表等;
6. 申报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材料。
(三)支持标准
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年上缴税金每净增200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40万元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5月20—30日。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二、“单打冠军”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域远郊县(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远郊县(市)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 奖励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权威机构发布的企业年度行业排名情况材料;
6. 申报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材料。
(三)支持标准
市场占有率首次进入国内行业前5名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入库税收增长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市场占有率首次进入国内行业前3名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入库税收增长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给予企业经营者40万元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三、新上规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域远郊县(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已列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 《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3. 已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
4. 申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所要求提供的全套资料。
(三)支持标准
奖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1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34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成都市域远郊县(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50%以上,在年内竣工投产或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 《成都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3. 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4. 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
5. 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 项目实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7. 建有厂房(库房、办公楼等)的提供建筑设施规划设计图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起龙头带动作用或重大补链作用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项目可预先兑现50%的补助资金。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重点产业中的龙头关键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9月30日前。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处
联系电话:61881609
五、 支持工业园区载体建设
(一)申报条件
成都市域远郊县(市)工业园区(点)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主要承担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园区内已开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是指:工业园区内除土地整理、拆迁安置以外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项目。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 《2012年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3. 开发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4. 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 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 项目布局图。
(三)支持标准
远郊县(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个园区年度最高可补助15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20—30日,9月20—30日。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六、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域远郊县(市)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 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申请表
3. 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项目的批文(验原件);
4. 资金到位凭证(验原件);
5. 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6. 项目布局图。
(三)支持标准
获得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上给予20%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时间
当年省“两化”互动专项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七、 推动圈层联动发展
(一)申报条件
1. 对中心城区和近郊县(市)与远郊县(市)依照《公司法》共同组建的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园区建设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职能、投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公司治理机构健全规范,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 圈层联动发展奖励申请表;
3.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金构成和验资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复印件(验原件);
4. 公司组建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 注册资本金构成比例情况。
(三)支持标准
按中心城区和近郊区(县)出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
(四)申报时间
当年4月20—30日,9月20—30日。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八、支持远郊县(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
(一)申报条件
1. 成都市域远郊县(市)政府出资组建,以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2. 增加了注册资本金。
(二)申报材料
1.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 远郊县(市)政府增资相关文件复印件;
3. 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备案登记证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复印件;
4. 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组织机构、经营模式、经营业绩等)。
(三)支持标准
对政府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连续3年给予不高于500万元注册资本金支持、远郊县(市)按不低于市上注入资金的2倍以上相应配套增加注册资本金。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20—30日、9月20—30日。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5821
九、地方电力与主网电力销售电价差价补贴(市级财政补贴部分)
(一) 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域远郊县(市)的工业企业。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1. 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远郊县(市)工业企业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电价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以及《成都市远郊县(市)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电价差价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电费结算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2. 远郊县(市)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程序及材料
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提出意见,填写《成都市远郊县(市)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电价差价补贴资金汇总表》,形成初审报告报送市经信委。
(三)支持标准
远郊县(市)工业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地方电价标准的,地方电力销售电价与成都市主网销售电价差,由远郊县(市)财政补贴60%,市级财政补贴40%。
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
(四)申报时间
每年的4月15日至30日,申报上年10月至当年3月用电量价差补贴;
每年的10月15日至30日,申报当年4月至9月用电量价差补贴。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部分,远郊县(市)财政补贴部分由远郊县(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5848
十、支持工业企业自建110千伏以上专用变电站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域远郊县(市)自行建成110千伏以上专用变电站的工业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远郊县(市)工业企业自建110千伏以上专用变电站补贴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 《供用电合同》、用户专用变电站新设备投运申请、电网企业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4. 专用变电站工程建设审计决算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对工业企业自建220千伏、110千伏专用变电站,给予5%的建设费用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
(四)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15—30日、11月15—30日。
(五)政策咨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5848
十一、附则
(一)由远郊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
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司)进行申报,并负责对企业(公司)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向成都市经信委申报。
(二)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2〕24号)文中相同支持政策的资金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
1. 对成办发〔2012〕24号文支持金额高于成办发〔2012〕23号文支持金额的部分,在符合支持标准的前提下,差额部分可在成办发〔2012〕24号文专项资金中安排。
2. 对成办发〔2012〕24号文放宽了准入条件的部分,在符合支持标准的前提下,可在成办发〔2012〕24号文专项资金中安排,但不得重复申报。
(三)科技创新和园区外联道路政策的实施细则分别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键字:成经信发 2012 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