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编者按:当前,我国船舶业产能过剩问题十分突出。数据显示,2012年,船舶业的产业产能利用率为75%,明显低于国际正常水平。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工信部近日专门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今日,工信部正式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提出将从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对船舶企业进行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规范条件》明确,船舶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如下要求: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规范管理方面,《规范条件》提出,工信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信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工信部将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信部还将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规范条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化解产能过剩 我国在行动
据悉,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11月8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第16次部长办公会,会议提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管控,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把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地闸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
针对产能过剩这一问题,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认为,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引导产业优化布局,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举措。同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还必须充分依靠企业自身,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从根本上化解过剩产能、提高产业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