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圆满完成2015工伤保险调待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1号)要求,省社保局督促指导各要做好待遇调整兑现工作,要求各市州克服调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等困难,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及时、准确、全面地落实好工伤职工最关心、最盼望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截止2015年9月底,所有待遇均足额发放到位。
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52967人(含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7.75元,增长11.48%,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11.12元。其中:1-4级伤残人员(含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人员,下同)28360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00.94元,增长11.8%,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850.51元。 5-6级伤残人员3729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37.83元,增长12.26%,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177.36元。伤残人员4573人调整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生活护理费114.19元,增长6.11%,调整后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983.5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9213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增长12.23%,调整后供养亲属(配偶)月人均抚恤金1192.55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他)7092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增长12.85%,调整后供养亲属(其他)人月均抚恤金1142.01元。
自2004年起我省已连续十二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提高伤残津贴2150元、1665元;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抚恤金940元。其中:“十二五”期间,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提高伤残津贴1320元、1045元,较2010年增长1.97倍、1.94倍;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抚恤金565元,较2010年增长1.8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