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百万侵权金饰案打响“红盾春雷行动2016”第一枪

18.12.2015  08:46

  自己卖的东西没名气,想方设法“傍名牌”。随着黄金饰品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不法商家把“鱼目混珠”的招数用到了金饰上。四川省工商局近日部署“红盾春雷行动2016”,打击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达州市工商局积极行动,查处一起假冒黄金饰品案件,现场查获涉嫌侵权“中国黄金”商标专用权的黄金饰品1120件,案值197万余元,打响“红盾春雷行动2016”第一枪。

  日前,达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举报,称达州辖区内有商家销售的黄金饰品涉嫌侵犯“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人员迅速对被举报的3家黄金饰品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权黄金饰品,当即予以扣留封存。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经营黄金饰品的刘某、林某和翁某都来自福建莆田。其中,刘某在达州加工经营首饰已有10多年。今年4月,刘某从同乡陈某处转让取得“”牌注册商标使用权,陈某同时把标有“中国黄金”的吊牌转让给刘某。8月,刘某开设门市销售“”牌黄金,但又嫌“”牌没名气,吸引不来消费者,就动起了“傍名牌”的歪脑筋。他在户外门牌广告上打出“中国黄金”字样,在出售的黄金饰品标签上也标注上了“中国黄金”,刻意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这是中国黄金集团产品。而他的同乡兼同行林某和翁某也采用了相似的销售手法,均是从重庆或深圳珠宝公司购进黄金饰品,自行印刷或从他人处获得含“中国黄金”字样的标签。

  执法人员调查认为,中国黄金集团注册的商标是由中英文及图形三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但显著部分、易于消费者识别的是汉字“中国黄金”,“中国黄金”是相关公众区分与其他品牌黄金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具有商标的独特性和排他性。三位当事人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字,其销售的产品标示上未如实使用注册商标,而是突出使用了“中国黄金”字样,与“中国黄金”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解混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随着年关将近,黄金饰品消费高潮即将来临,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认准品牌,小心选购,并且向商家索要标有饰品名称、成色、重量的发票。如遇到假冒、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及时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川台记者 苏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