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七举措加强土地流转监督管理
(一)登记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已流转的所有承包地进行全面检查,摸清现状,做好逐笔登记,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台账。从2015年起执行土地流转定期上报制度,要对辖区内一次性流转30亩以上的,定期上报区农业局。
(二)档案管理。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方当事人应及时到发包方(村组)备案,发包方(村组)建立健全流转台账后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乡镇(街道)要对每宗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的资质审查、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录入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三)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各乡镇(街道)须严把工商企业租地准入门槛,每年要对其承租土地后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租金支付、合同履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途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损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须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程序办理,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五)纠纷仲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完善和解、调解渠道,健全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
(六)土地复垦。对确因生产需要在流转的承包土地上修建生产服务性设施占用土地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经营者对占用的土地予以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按每平方米10-20元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七)建立风险保障金。为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利益,推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不得挪作他用。流转合同期满且不继续流转的,经流出方、发包方、乡镇(街道)核实无异议后退还流入方风险保障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