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被母亲男友殴打致死 身上留95处伤痕
原标题:男童在母亲男友家中被打死 身上95处伤痕
新闻闪回:2015年3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后李相村,一名男童(实际只有4岁)死在男子于某家中。男童是于某女友张红(化名)的孩子。事发后于某和张红均被警方带走。
唐大哥和张红(化名)又坐到了一起,距离半米。
这次,两人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席儿子昊昊(化名)被杀害一案。
虽然两人仍为夫妻,但已形同陌路,甚至两次当庭激烈争吵。
5米外被告席,是涉嫌杀害昊昊的被告人于某,他的身份是已婚的张红的男友。
起诉书显示,于某强迫昊昊喝下60度的白酒,并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致其死亡。
尸检结果显示,4岁的昊昊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远超醉酒标准,身上留下95处伤痕……
孩子母亲醉酒一审开庭四次
张红第二次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把曾因故推迟的庭审再次“搅黄”了。
“醉得站不稳了,话都说不完整。”有人在法庭外看到了张红,“儿子被杀,男友被告,法院开庭她居然还有心思喝酒!”
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是重要证人,张红如此状态,让法官作出再次推迟审理决定。
又经过一次庭审休庭后,3月16日上午10时,此案第四次进入了审理阶段。这一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4时37分,案件终于完成了一审阶段。
张红爱喝酒的“传说”在第二次庭审时再次得到了印证。此前记者在村里采访时,有邻居称“两个人(张红和于某)天天就是喝酒,白酒论瓶、啤酒论箱,也不上班。屋子里和院子都是老两口来给收拾。喝完了酒就闹事,前几天还把老头老太太家给砸了,电视都砸坏了。他自己家也都不敢安玻璃,安上也是坏”。
2014年,于某曾因妨害公务罪被沈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当时也是因为跟张红两人喝酒后导致。
对话男童父亲:拒绝调解杀人偿命
庭上庭下,昊昊的父亲唐大哥是最尴尬的存在:妻子与他人同居、儿子遇害。43岁的他不得不面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记者:有人质疑你和张红闹离婚时曾把孩子留在法院?
唐大哥:当时我俩确实在闹离婚,但我不同意离婚,看在儿子面上也不能离婚。单亲家庭的孩子,成长多少会有影响。当天在法院她说想孩子,我一个男人在外面打工,带孩子也不方便,跟妈或许更好。当天是把孩子留给了她,不是扔。
记者:你和张红还是夫妻关系?
唐大哥:没办理离婚手续。养儿防老,我现在40多岁,唯一的儿子没有了,我恨她。
记者:对于某呢?你对案件怎么看?
唐大哥:于某经常使用暴力殴打我儿子,十分残忍。于某的种种犯罪行为不但给我造成物质上的严重损失,在精神上也给我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庭审最后,于某表示道歉。但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0余万元赔偿请求的唐大哥明确拒绝法院调解:“杀人偿命!”
起诉书:强迫孩子喝酒并殴打阻止孩子母亲报警
起诉书显示,1977年出生的被告人于某(小学文化)与张红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开始,三人共同生活在于某的住处。
2015年3月26日,在该住处,于某自述因嫌弃昊昊坐着不动,便用拳脚和皮带等物殴打昊昊,张红回来后,发现昊昊被打,将昊昊带离于某住处。
3月28日中午,于某在营城子一家饭店和张红喝酒,并和昊昊一起吃饭,随后将张红和昊昊接回了家。于某和张红继续喝酒,张红醉酒后自行睡觉,于某强迫昊昊喝下高度白酒,并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头面部、背部、臀部等处,“昊昊系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硬脑膜下水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随后,于某将半截台球杆和昊昊所穿衣物焚毁,并阻止张红报警。
3月30日中午,张红通过于某弟弟报警,公安机关在于某住处将其抓获。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于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经鉴定,于某在作案时系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于某:孩子偷酒喝拿台球杆打脑袋一下身上两下
首次开庭时,于某回答了公诉人的发问,回应了事发前后经过。
于某表示事发前两天,他曾打过昊昊。谈及原因,他表示“孩子脑袋有病,坐炕上不动弹,我让他下地,他没下地”。至于怎么打的,于某表示“忘了”。
对28日昊昊的死亡,于某解释:当时他把张红和昊昊接回来,在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回家后,张红又出门买了一桶5斤装的白酒。三人回家后继续吃饭,于某和张红继续喝酒,张红喝多睡着了。当时昊昊是否喝酒,于某称“记不清了”。
他否认给孩子喂过酒,“我回屋,发现小孩拿着我的碗,我认为是昊昊喝了我的酒”。
“我打了孩子,我认为他喝酒。用手打,打的身上。”于某称,他记得当时碗里有将近半碗的白酒,回来之后没了,“孩子一个劲儿栽(摔倒),我生气了,拿的半根台球杆,打的孩子,打脑袋一下、身上两下”。
虽然对自己此前犯罪何时刑满释放、因此案何时被逮捕、孩子什么时候到的他家、孩子多大年龄等问题,他基本都用“记不清”、“不知道”回答。但对碗里剩多少酒、打了孩子几下却说得如此清楚,引起公诉人质疑“很多事你都记不清了,但孩子偷喝了多少酒、打了几下都记得清。这你能记清吗?”
于某说,昊昊被打后“倒地上了,不动了”,“我把他抱到外面的棚子下面给他洗把脸,又回屋子,放到炕上,用毛毯盖上。还给他做了人工呼吸,但没反应”。
睡了一觉的于某醒来后去看孩子,发现孩子没有气了。最后陈述时,于某坚称,自己没有给孩子灌酒,也否认故意杀死孩子。
男童母亲:他不让我报警说是意外死的 要把我儿子埋了
孩子死亡时,张红已醉酒昏睡。张红表示,29日中午12时许,睡醒的她发现本来每天8点起床的儿子并没起来,跑过去一看孩子身体凉了,没有反应。
“我要报警,可于某不让我报,要把我儿子埋了,说是意外死的。”张红表示,于某对她说“28日喝酒时,孩子说嘴里起泡、疼,于某说白酒可以杀菌,就给我儿子喝了点儿白酒。昊昊喝完后,去房子南门的大棚里玩,大棚里有个水盆,孩子玩水时不注意,溺水死的。不过他说的这些我都没看到。”
“我是孩子的母亲,我要查明死亡原因。”张红说自己曾求于某报警,但“他不答应。让我喝酒,说喝完酒就好了,就不会难过了。我就开始喝酒”。
张红说,30日早7点多,两人又喝了白酒,一直喝到9点多,“我对于某说,要上厕所,他没跟着我。我找到于某的弟弟,请他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
在于某家里,民警将还在睡觉的于某抓获归案。
案件焦点:酒是怎么进入孩子体内的
昊昊的鉴定报告中未发现原发性疾病,但血液酒精含量远远超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61.8毫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为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
医学上认为,酒精的中毒量和致死量因人而异,大多数成人致死量为一次喝酒相当于纯酒精250-500克,婴儿的致死量为6-10克,儿童约为25克。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位鉴定人表示,在国际上根据酒精代谢的公式换算,根据孩子体重等指标,换算成60度高粱原浆白酒的饮酒量,孩子应该喝了至少70毫升60度白酒。
此外,昊昊胃内酒精指标为1366.7毫克单位,相当于60度白酒8.5毫升。
而这些酒精含量是尸检时鉴定体内留下的,这已刨除其他已代谢含量,这说明当时昊昊摄入的白酒要远远超过78.5毫升。
那酒是怎么进入昊昊体内的?于某始终否认当天自己给孩子喂酒。
孩子平时会主动喝酒抽烟吗?
张红:不会,但于某喝酒抽烟时,会撩昊昊,喂孩子喝酒、抽烟。我看过于某给孩子喝过两三杯啤酒,孩子喝了一两口,我就生气不让孩子喝。孩子喝过一口白酒,但感觉辣,喝了一口就不再喝了。我看到于某这么对我儿子,我非常生气,总会说于某。于某就说,男孩没什么事。有一回,于某给我儿子喝啤酒,我就带儿子去旅店住了几天。
4岁的孩子能否主动去喝白酒?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按照常理,一个4岁的孩子如果味觉比较差的话,很难让他自己主动服用高度白酒,但是否绝对不能,我不敢说。从医学角度来讲,4岁孩子从认知功能上未达到成人的辨别能力。酒的特殊刺激性,一般普通小孩,哪怕从小接触,后期也不会主动去喝。尝一次以后,不会再喝。人渴了要喝白水,这是人体的反射功能。但白酒非生理功能所需要。
自己喝还是逼着喝?
于某辩护律师:能否判断这白酒是昊昊自己喝下去还是被人逼喝下去?
鉴定人:从尸检报告上无从判断。
于某母亲刘某:如果逼他喝能喝进去吗?
鉴定人:不排除。
于某母亲刘某:不说烈性东西,要是水,在家给小孩喂药都会呛到。逼他或灌他喝酒,他能喝进去吗?
鉴定人:很难喝下去这样烈性的酒。前提是不使用暴力。
95处伤痕是谁造成的
尸检报告中,昊昊的身上发现了95处伤痕。这些伤到底是谁造成的?是何时间造成的?
第一次庭审时
于某:伤,肯定是我打的。是我造成的。
公诉人曾询问于某的态度,他表示“后悔,毕竟是那么点儿的小孩”。
第四次庭审时
于某及辩护人对伤是否均为一人所打提出质疑。
张红询问笔录:于某对我儿子一般,有时候喝完酒就打我儿子。事发前一次喝完酒后,我被他撵出了家,回来后发现孩子头发被剃掉了,脸上有伤。我走的时候孩子是好好的,回来了头皮有青紫,嘴唇也破了,身上也有皮带打的印子。
司法鉴定:昊昊损伤形成的时间是在死前数小时内及一周左右。损伤主要有三点:酒精中毒;颅脑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系多发联合死因,最重要的为颅脑损伤,相对来说更致命。颅内损伤是新鲜损伤,是在几小时之内引起的。
被告人是否构成主动投案
于某及辩护人:于某曾让张红报警,并未进行阻拦。
起诉书:于某将半截台球杆和昊昊所穿衣物焚毁,并阻止张红报警。
张红询问笔录:我看孩子死了,我非常激动。他把孩子抢了过去,放在炕上。我要报警,于某不让我报警,把我按在炕上。孩子是我生的,我要给他一个公平。
于某弟弟:张红找我报警前,于某曾找我,他跟我说,哥杀人了。我说,你爱杀谁杀谁。因为他喝多了总说这种话,我不太相信。他曾说,你替哥打个电话,报个警。我回答我电话停机了。
直到张红再次找来,弟弟才相信于某真杀了人,随即报警。
于某的辩护人:于某应被认定为投案自首。公诉人:于某既不符合自首,也不构成坦白。案发后阻止张红报案,没有主观投案意愿,也并不知道张报案,是在张求助于某弟弟后报警,且警察将其抓获时处于酒醉酣睡状态。此外,也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李天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