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居民基本生活用气 实行相对较低价格
明年底前 四川已通气城镇将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4日讯(记者 杜成)四川新闻网记者今(24)日获悉,四川省发改委日前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尽早启动相关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镇建立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现阶梯气价的城市,可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可以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建立,也可以按照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建立,具体方案由市(州)协商各县(区)确定。尚未建立供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城市,应尽快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建立联动机制时,应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输差和税收变化因素。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分为三档 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意见》透露,四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设置为三档,采用边际用气量确定分档气量。其中:第一档用气指导量为360-420立方米/年·户,由各地结合实际,按扣除空置户后剩余范围内覆盖80%的居民家庭中,最高用气户年度用气量具体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第二档用气指导量为600-660立方米/年·户,由各地结合实际,按扣除空置户后剩余范围内覆盖95%的居民家庭中,最高用气户年度用气量具体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2的比价;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5的比价。
所有通过燃气管网供气的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学校等非居民用户 气价按一二档平均水平执行
《意见》指出,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
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本次建立阶梯气价时未按比价关系调整到位的,应在今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时调整到位。而IC卡预付费(预售气)用户可按一定周期销售量与用气量综合确认阶梯气价,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实施。对于使用管道煤气的,阶梯气价另作规定。
阶梯气价计价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快户表改造进度,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气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燃气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要逐步计入成本。实行阶梯气价后城镇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城镇燃气企业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居民基本生活用气 实行相对较低价格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该负责人称,四川虽然是天然气生产大省,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全省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季节性、资源性供气矛盾逐步显现。长期以来,国家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省份及我省少数城市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该负责人表示,四川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对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