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居住证 随迁子女或可异地中高考

05.12.2014  16:37

  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意见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办居住证,要什么条件?怎样申领?

  申领条件:首先要居住半年以上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签发单位: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居住证。

  有效期限:每年一签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申领费用:首次免工本费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可享有的服务、便利和权利

  持居住证,能有啥优惠待遇?

  ■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

  基本公共服务

  ■可享受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证;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可享受权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关于居住证,应该注意什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