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附申请流程

02.01.2016  09:42
  2016年新年第一天,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迎来一个好消息,省人社厅修订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正式发布,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新的认定办法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也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新的《认定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一些人员,包括: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大龄人员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之前,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依据2009年实施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参与此次新《认定办法》修订的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认定办法》不仅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而且统一了政策实施范围,明确规定持就业困难证的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为此,省人社厅还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全省联网运行。

  “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很多就业援助措施”,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在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面,对就业困难人员都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新闻链接:

   如何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带上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没有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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