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30.06.2016 11:4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建立容错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容错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宽严相济原则,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容错免责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
《意见》指出,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容错纠错机制有严格的工作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
完善纠错机制
《意见》强调,要完善纠错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加强提醒警示。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采取巡视反馈整改、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意见》提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要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共识,对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引发的舆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解释和回应,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意见》还鲜明提出尊重保护党员干部权利,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记者 陈松)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0.06.20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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