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副院长解读反家暴新规:不鼓励以暴制暴
“两会”开幕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意见》分四部分,共25条,如何解读它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作用?《小撒探会》第一时间对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进行了专访。
“千万不要以为家暴只能按虐待罪处理”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我国约有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妇女,针对年幼子女的恶性案件近年来也屡屡见诸报端,据新华社统计,仅2014年4月,媒体就曝光31起虐童案,共计108名儿童受家暴伤害。
面对日益严峻的家暴形势,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交议案和提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措施。
撒贝宁:“两会”期间出台这个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意见》,有哪些新的想法和规定?
黄尔梅:之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处理家暴的问题上是有规定的,但它的针对性不是那么强,不能让大家一眼就看到。这次《意见》的出台就是针对家暴的,我们把这些规定集中起来、让它突出出来。
撒贝宁:比如说处罚的罪名?
黄尔梅: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很多罪名都可以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比如说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当然还有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比较多。关键就是你怎么把握。
撒贝宁: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黄尔梅:比如有些家庭施暴者只是想折磨你,那么我们可以按虐待罪处理。但是如果想剥夺你的生命了,或者想要伤害你,已造成重伤的结果了,伤害的故意非常明确,那么我们就应该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种罪名来处理。
撒贝宁:好像公众感觉有时候一些特别极端的案例,最后法律处理的力度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重?
黄尔梅:确实我们也发现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大家把握还有不是很准确、不太统一的地方。因此这次我们在《意见》中,也把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做了一些划分、区别。千万不要以为家庭里的暴力就只能用虐待罪处理,这是大家的误解。《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家暴不是私事: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撒贝宁:法律规定,虐待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提起自诉,但是老人、孩子往往没有这样的能力,法律可以给他们什么样的帮助?
黄尔梅: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按理说自诉案件占的比例应该更大一些,但是我们做了一些统计,发现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公诉案件比例占的非常高,占了98%还多。
撒贝宁:自诉的才占2%?
黄尔梅:不到2%。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以后她往往担心报案会使施暴人变本加厉,因而不敢去报案;再加上受到传统观念的一些影响,如感到羞耻啊,“家丑不可外扬”等,所以有些人也不愿意去报案。
撒贝宁:当事人没有报案,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发现,怎么办?
黄尔梅:一方面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家庭暴力犯罪线索,比如说医院的医生、学校的老师、幼儿园阿姨,或者邻居,这些人更容易发现家庭暴力,发现了这些线索你们要去报案。你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要保护孩子的权利,保护你的学生的权利,要保护他人的权利,这些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还有一些特殊的人群,如孩子、老人、残障人士,他们没有能力去报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际上也指出来一个渠道,由检察院代为告诉(编者注:代为告诉:检察机关可以帮你去起诉),就是说被害人自己不能报案或者不敢报案的,检察机关可以告诉。
撒贝宁:也就是说虽然它叫家庭暴力,但它不仅仅只是家务事。
黄尔梅:现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及时的进入国家公权力的视野内,这是一个瓶颈。本次就是力图把这个瓶颈解决掉,给出一个司法指导意见,当然,确实还不很完善。
但我们要打破一个固有的观念,那就是别管人家自己家里的事情,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传统、非常陈旧的却又根深蒂固的观念,恐怕要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定不要把家庭内的暴力仅仅看成家务事,一定要把它同社会上的暴力同样去看待,这样的话,不管你受理案件还是办理案件,都不会很为难。
期待《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撒贝宁:我知道您是全国政协委员,近三年一直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课题组,您对反家暴立法有怎样的期待?
黄院长:我想反对暴力应该是没有任何禁区的。《意见》出台意味着从我们司法机关开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已尽最大的可能,去反对家庭暴力了。这是一个向全社会的宣示。
尽管如此,我们也仍旧特别渴望《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因为《反家庭暴力法》会给我们公民和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利和更多的措施,去制止家庭暴力,保护被害人。
比如,我建议设立强制报案制度,一旦发现家庭暴力,任何人都有义务去报案。你可以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去报案,你也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去报案。
再比如,建立早期介入制度,有些人酗酒,而且一酗酒就打人,那么我们针对他的酗酒,能不能做一些心理辅导啊,或者对他的这种恶习进行一些纠正、矫正,这就能避免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反复。
但是真正强有力的,还是人民警察。所以我们觉得应该有一种制度,能让警察更早地去现场,一是制止,另一点,就是要收集证据。还有就是反复出警,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针对这个反复性我就反复去处理,反复警告你,看你是否还犯。
最高法声音:不鼓励“以暴制暴”
黄尔梅副院长以及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告诉小撒,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意见》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虽然总体上体现出从宽处理的精神,但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被害人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