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江安判处首例侵犯著作权案 主犯获刑三年

22.01.2014  22:46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杨雨晴) 今(22)日,宜宾江安法院对江安县第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三名从犯均被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扣押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并销毁。

  据介绍,2012年11月,江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要求查处学府路一书店销售盗版《学前班素质教育》系列书籍的报案,随即登记受理。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2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

  经查,《学前班素质教育》、《幼儿园素质教育》系列书籍系四川少儿出版社和四川教育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为谋取利润,王某某私自联系其余三被告人分别制作用于印刷《学前班素质教育》系列书籍的胶片、封面和内页。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共印制上述盗版书籍180余万册,王某某均以书面定价25%的价格分别销售出816710册,金额计73415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享有《学前班素质教育》和《幼儿园素质教育》系列丛书专有出版的四川少儿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许可而出版上述书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三被告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