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官邸制规范干部住房腐败 免费入住较合适

05.12.2013  16:38

   官邸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

  王尔德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比如美国当选总统进驻白宫,英国首相进驻唐宁街10号,法国总统进驻爱丽舍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

  他认为,官邸制既是中国古代官员住房传统,也是西方国家目前多采用的官员住房制度。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根本途径,因此应成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汪玉凯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为“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重大研究课题负责人。该课题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重大课题,是为魏礼群会长主张设立的研究课题,于今年年初启动,今年7月形成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并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名义及《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上报中央,最后被《决定》采纳。

  尽量压缩行政成本

  《21世纪》:您认为《决定》为什么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

  汪玉凯: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福利分配制度,国家按照公职人员的级别高低配置住房,即使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社会化、货币化的大格局基本形成。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近来一些官员涉及到房产腐败问题也令社会震惊。同时,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因此,重新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的待遇标准,改革高级干部待遇终身制的问题,建立包括官邸制在内的领导干部待遇制度体系,显得十分紧迫。

  《21世纪》:为什么您认为官邸制可以解决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

  汪玉凯:作为一种官员的住房保障制度,它既是中国古代官员住房传统,也是西方国家目前多采用的官员住房制度。我国自秦汉起,就已经开始向异地任职的官员提供住房,并在当时实现了制度化。在国外,国外实行官邸制的范围、对象、标准等虽不尽相同,但对国家领导人以及高级官员在任期内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带有共性。

  这些共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当代主要发达国家几乎都实行了官邸制,虽然范围不一,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任职期间入住,卸任后搬出;二是除了官邸外,多数国家对部长级以上高级官员普遍实行官宅制,即提供住房补贴,卸任后取消;三是所有的官邸和官宅都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租用,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四是很多国家规定官员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严格的纠错机制,防止政府高级官员谋取住房特权。

  我们认为,官邸制应成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通过建立和完善官邸制, 规范领导干部的住房供给,遏制住房腐败现象,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和清廉政府形象的塑造。

  《21世纪》:官邸制在制度设计上,应如何进行顶层设计?

  汪玉凯:课题组认为,建立官邸制必须充分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目前我国经济总量虽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仍较低,政府部门更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带头过“紧日子”。因此,官邸制的政策设计要以尽量压缩行政成本,减少行政支出为基本原则。同时,还要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领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总之,官邸制必须充分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一致,紧密配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从而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良好局面。

   官邸制与公宅制适用于哪些人?

  《21世纪》:在具体操作上,官邸制主要适用于哪些人?

  汪玉凯: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鉴于此,我们认为合理的官邸制范围宜限定在: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

  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21世纪》:官邸制和公宅制,对老人和新人是否也必须采取不同的政策?

  汪玉凯: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

  《21世纪》:现在干部异地任职现象比较普遍,那么官邸制的设计如何考虑这一问题?

  汪玉凯: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到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确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许其在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在实行官邸制的过程中,还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考虑到未来绝大多数异地任职的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过房改,因此这些人到新的任职地可以有多种解决住房的方式:一是可以选择由国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三是对一些退休后愿意回原籍颐养天年的官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

  《21世纪》:官邸和公宅按照什么标准建设和维修,是否收费?

  汪玉凯: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于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与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建立起官邸制度,但国家所拥有的公房数量还比较多。因此,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只有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处理好多方面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

  《21世纪》:如何监督官邸和公宅操作过程中的腐败问题?

  汪玉凯:首先要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第三要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公开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国家对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标准、补贴标准,其他级别官员的住房标准,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反映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