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19.08.2016  15:04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12号正式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从法制、体制、机制上规范了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法规体系,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加强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保护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省共有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000余处,以藏传佛教寺庙占比最大。一方面由于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历史久远,长达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自身火灾隐患重重;另一方面,由于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缺乏消防意识,加之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明,使得宗教活动场所新、改、扩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密集,致使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总体形势极为严峻。主要表现为: 1 、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寺庙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明确、职能交叉、措施不落实,使寺庙的消防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出现无人管的现象,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也存在相应的缺陷,有的设有寺管会,有的没有,而这些机构不易确定其法律责任及义务,导致寺庙内部消防安全制度、措施不落实,管理松懈,寺庙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漠,难以认识和发现身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投入差。 2 、地理位置偏远,消防安全条件差。 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处于边、远、险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地势条件、道路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消防力量很难在第一时间到达,加之受消防部队车辆装备以及寺庙自身因素影响,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到达。而且寺庙多未设置消防供水管网,靠引取山泉或井水作为生活用水,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以及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缺乏且维护保养不到位。 3 、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 相当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大殿(经堂)按照传统模式改、扩建,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且多为土木或石木结构,其梁、板、柱、屋架、地面、隔墙等主要构件皆是木质,大殿(经堂)内存有大量唐卡、经幡、幔帐、蒲团等易燃织物,地面铺设未经阻燃处理的地毯,致使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而且,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受地理条件限制,大量僧侣住房紧紧围绕大殿(经堂)而建设,紧密相连,致使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严重不足,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 4、用火用电不规范。 宗教活动场所电气线路在木质构件上直接敷设,私拉乱接、接头裸露等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电气线路年久失修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用火和宗教用火极为频繁,经堂、殿堂内长时间点燃油灯、长明灯且距经幡、幔帐等易燃物近;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在大殿(经堂)内使用大功率灯具、电炉等照明、取暖。

规定》共计27条,在遵循《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基础上,着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紧密结合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并总结了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将其上升为规章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领导职责;明确了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的监督职责。同时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要求。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应当设置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三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的要求等。

四是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突出重点环节、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为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自救能力和僧众的消防意识,专门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具备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

五是强化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规定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内重要的木构件部门、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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