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严禁放孔明灯 违者罚款200元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钟振宇)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实施。
近10年四川宗教场所火灾有100余起
“2007年以来,我省共发生宗教场所火灾100余起,过火面积12386.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138.7余万元。”在10月28日省公安厅召开的贯彻实施《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省消防总队负责人指出,我省大多数宗教场所位置偏远,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同时随着旅游事业发展,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密集,消防安全总体形势较为严峻,我省宗教场所消防立法迫在眉睫。从立项、起草到正式出台,前后历时两年诞生的《规定》从体制、机制上进行顶层设计,为有效维护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宗教场所燃放孔明灯 罚款200元
《规定》明确了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避雷设施的设置要求和用火用电、易燃物品、各类活动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专门强调对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僧众会报警、会扑救初级火灾、会组织信众逃生,全面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有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规定》对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属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