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大局。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到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在党和国家重要政治活动的时间轴上,清晰标注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个刻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高立法质量等提出一系列新论断,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我国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站在新的起点上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经过数十年的不懈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更加坚定不移地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
我国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目前已有240多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法、安全生产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让我国的立法工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引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当代中国在历史机遇面前作出的战略抉择。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制定法律的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预算法的修改,见证了改革与立法之间关系的变迁。这部有着经济领域“小宪法”之称的法律,历经四次审议,于今年8月完成了20年来首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着力将中央的改革决策和任务措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了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改革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就有130多部,包括法律132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件,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立法项目有76件。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压力大,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事物千头万绪,这就越需要强调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乔晓阳说:“我们党越重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就越有权威,党的主张就越容易被社会认同。”
“提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助推立法走向“精细化”
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
一个月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认为,中国立法在快速增数后,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
——审议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一部新的法律案审议次数超过三次的情况屡见不鲜:物权法历经5年8审,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审……实行三审制甚至多次审议,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充分审议,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有力制度保障。
——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的制度不断健全。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对公布法律草案工作作了进一步改进,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改变只向社会公布一次法律草案的做法,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二审稿,再次征求民意。公民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的渠道不断拓宽,极大地焕发了民众的参政热情和民主意识。
——出台前评估为立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从旅游法到特种设备安全法,从商标法修正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从军事设施保护法到安全生产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通过的法律案中不少经历了出台前评估检验,为提高立法质量再加一道“阀门”。
新华社记者 崔清新
(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