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08.01.2015 02:1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通知指出,各地要落实新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人社部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 (乡镇)、社区(村)人社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人社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01.2015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