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矿安全第四督导组督查内江市煤矿安全工作

23.03.2016  20:47

      根据局统一部署,3月8-11日,受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煤矿安全第四督导组组长赵洪伟指派,煤监二处张国洪处长带队,会同川南煤监分局按照《关于开展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21号)的要求,对内江市煤矿安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四不两直”的方式,分别听取了内江市、威远县、资中县有关情况汇报,分别对内江市沙湾煤业公司(恢复生产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威远县庆和煤业公司(启动隐患整改矿井)隐患整改审批情况和资中县葫芦寺矿业公司(恢复生产矿井)现场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共发现隐患和问题17条(附表),责令威远县庆和煤业公司停止隐患整改,重新制定有针对性的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经县局审批后方可恢复。责令内江市沙湾煤业公司、资中县葫芦寺矿业公司立即整改隐患。督查结束后,督查组与县政府及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换了意见,将督查发现的问题交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签收。

        督导组对内江市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二是居安思危,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三是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四是严格标准,进一步严格复工复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