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安全日”将集中整治七类违法行为

02.12.2014  23:28
全国交通安全日”将重点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六部门部署交通安全日活动 集中整治七类违法行为

  资料图片

    今(2)天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近日,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各地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从近年查处情况看,这七类违法行为占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总量近四分之一。 按照“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统一部署,公安部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今天开展统一行动,集中查处以上七类突出违法行为。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钊表示,从危害程度来看,超速、超载、酒驾、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量大,恶性程度高,超载普遍多发,不礼让斑马线、占用应急车道既危害了公共利益,又漠视了他人生命。

     “超速行驶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49,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50,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三)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51,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 , 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52,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2,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六)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3,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七)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4,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八)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6,依据《》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6,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7,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8,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 、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1,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9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50%以上的处罚10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