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精神切实做 好当前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08.11.2013 19:07
本文来源: 药监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畜食函〔2012〕310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已印发,这是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现结合我省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和《规划》深刻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指南。 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当前,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平稳趋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依然存在,监管能力还不足,特别是基层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制约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畜牧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认识到位、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按照《决定》和《规划》精神,结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川畜食函〔2012〕41号)要求,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时段,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深化“瘦肉精”专项整治。要不断完善“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为确保国庆节和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肉食品质量安全,各地要在8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存栏肉牛10头以上、存栏肉羊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式监测。省、市畜牧部门在9月20日至国庆前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二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坚持准入门槛,严格生鲜乳开办主体,严格持证收奶,坚决取缔无证收奶和运奶行为。认真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狠抓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生鲜乳质量安全从重处罚、“黑名单”等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站月巡查制度、日志制度和巡查、日志、检测三结合制度,坚持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的定期检测,加强革皮水解物、抗生素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监测,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养殖小区的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大力开展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活动,认真实施饲料、兽药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行动,加大饲料安全性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监测力度,强化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深入开展秋季饲料兽药打假活动和兽药经营清理、规范行动,进一步规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饲料兽药的行为。 四是加强检疫监管。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四到位”,对所有定点屠宰厂(场)100%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加强畜禽饲养、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严格打击销售、贩卖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三、进一步推进监管体系建设 各地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发改、编制、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市、县两级畜牧部门要尽快设立相对独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协调和管理,年内要完成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加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牌子任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要加快建设步伐,已建成的要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训,尽快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检测工作。 四、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主动加强舆情监测,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快建立畜产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制度,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其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质量控制技能。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及好的做法,积极营造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畜牧部门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精神,并于2012年9月29日前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精神的情况报送我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寅,联系电话:028-85587903,传真:028-8557891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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