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在即:中小银行破产前兆?
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全文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称,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
此前,央行在今年6月份发布的《2013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已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共识,可以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中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几乎已是板上钉钉之事。
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上保险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主要是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
一般而言,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从而导致整个银行业(包括健康的银行)受到冲击。
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体系的信心,进而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但也有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促使银行冒险经营,从而助推了银行危机。比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前主席William Seidman即认为,存款保险就如同核电站,如果操作得当,我们可以从中获益,但只有具备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才能防止它失去控制;而一旦失控,其造成的危害将会波及整个国家。
目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社会公众认为,所有银行都享有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另一方面,当银行出现问题时,政府通常会对其进行救助,最后往往是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
这种隐性担保制度,不仅扭曲了银行行为,还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且还导致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职能设计上差异很大。但据中原证券的分析,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纯粹的“付款箱”型,仅负责在投保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给予赔偿,以及在事前或事后向投保机构收取保费。
2、“强付款箱”型,除负责对受保存款赔付外,还适度参与风险处置,包括向高风险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银行重组提供融资等。
3、“损失最小化”型,其原则是:一旦吸收存款的机构倒闭,应该使因其倒闭所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最小化。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并可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4、“风险最小化”型,其原则是:将存款保险机构本身所面临的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
前两种被称为“狭义”的存款保险,后两种则被称为“广义”的存款保险。
中原证券认为,中国将采用“广义”的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参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决策,并可能具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金融机构的参保将是强制性的;住户存款以及企业存款将被纳入保障范围;存款保险限额将被引入。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一笔不小的保费支出,对于中小银行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破产,不再是无法面对的“政治问题”了。
可以这样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即是部分中小银行破产的前兆。
一方面,由于风险系数较国有大行更高,中小银行可能会缴纳相对于国有大行更高比例的保费;另一方面,由于破产风险的存在,储户可能会将存款从中小银行搬到国有大行;再一方面,中小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可能会被迫提高存款利息,进而缩小存贷息差、增加经营成本。
对于部分中小银行,上述不利局面,很可能是致命的。
于此同时,中小银行还面临着其他困境。这让问题变得更加严峻。
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员方星海《财经》年会上所言:
“我们国家相当一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资金来源,据有的银监会领导跟我反映,或者他们在会上说的情况,大概80%资金来源是来自于理财,银行间市场借款和同业存款,来自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储蓄存款比例非常小,大概只有20%。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配置,往往在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方面,这些资产配置都是比较长项的。很可能有一天有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他就是没有钱还存款都有可能,一下子周转不过来,银行间市场借款的需求就会很强烈。假如说处置不是很得当,某种原因有恐慌存在,难保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可能因为流动性风险面临计提、倒闭的状况。”
方星海预计:
“也许明年某个时候,一两家中小型的银行发生计提、倒闭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这样的风险如果做好了预案,及时处置了,不会扩散到整个系统中。如果处置不急,恐怕就会一下子扩散开来,就会形成一个非常大的不稳定因素,会影响我们改革和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