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 彩礼返还引纠纷

09.05.2014  00:27

  巴州区鼎山镇居民彭某(男)与大罗镇居民聂某(女)经人介绍后定亲,双方商定2014年春节举行婚礼。今年1月,彭某到聂某家商议结婚事宜,聂某表示暂时不想结婚,要求再等两年,彭某认为自己年龄偏大,不愿再等,决意取消亲事。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彭某在宴请、礼品赠送、红包等方面耗费六万余元,在商谈彩礼返还时,双方意见不合发生纠纷。

  近日,大罗司法所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迅即着手调查,掌握了基本事实。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对四万元彩礼予以认可,但在宴请、礼品等费用开支上争论不休。调解员将双方分开,因势利导,指着《婚姻法》相关条款告诉聂某,她与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彭某请求返还彩礼,按照法律,应当给予支持。况且双方约定今年春节完婚,聂某单方面提出推迟导致分手,于情于理也应退还彩礼。

  一番开导后,双方均表示愿听从调解。见此,调解员当即提出由聂某一次性返还彭某现金四万六千元的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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