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南充一妇女诊所内猝死 法院判决:承担责任10%
一名妇女身体不适, 到一家诊所治疗,不幸在这家诊所身亡。死者家属将诊所告上法庭, 索赔52万余元。昨(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患者系心源性猝死,该院判决医生承担10%的责任, 判决其赔偿5.3万余元。
妇女诊所猝死
2014年4月9日上午9时许,47岁的妇女陆秀(化名)因皮肤瘙痒,同时咽喉充血、发炎,到顺庆区一家个体诊所治疗。该诊所医生肖忠(化名)为其开具了“氯雷他定片”“克拉霉素胶囊”“维生素B6” 等药物,陆秀随即离开。
当天上午11时左右, 陆秀因胃部不适,再次来到诊所,肖忠开具了“铝镁加混悬液”“颠茄片”等药物,陆秀服后在诊所内休息。当天下午4时左右,陆秀突然身体发紫,并伴有抽搐,肖忠遂拨打120,急救医生赶到肖忠的诊所, 对陆秀进行了持续半小时的急救,后陆秀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7月4日,死者陆秀的丈夫及儿女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诊所医生肖忠告上法庭。
法医鉴定医方有10%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陆秀的死亡与肖忠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肖忠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
该中心的鉴定意见是:肖忠诊所对陆秀就诊至死亡期间, 仅有铝镁加混悬液、颠茄片等护胃的治疗记载,无诊所在该段时间内对患者予以观测生命体征、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告知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及是否需要转诊的记载,亦无患者陆秀病情突然变化至突发死亡时肖忠诊所是否进行抢救、如何抢救等病历记载,说明肖忠诊所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医方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存在过错。陆秀死亡主要为其自身所患疾病突然发作导致猝死,医方过错约为10%左右。
法院判被告赔5万余元
原告诉称肖忠未对陆秀进行全面体检,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错失了抢救治疗期,并存在延误治疗、误诊、漏诊等行为,肖忠应对陆秀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52万余元。
被告肖忠辩称, 陆秀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而心源性猝死是不可预见的, 不可治疗的,他仅是一名个体医生,主要根据患者自己的陈述拿药, 在事发时也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只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为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心源性猝死的客观规律,法院予以采信,确定被告肖忠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肖忠应承担5.3万余元,因肖忠已向死者家属支付了部分费用, 近日该院一审判决肖忠向死者家属支付余下的13006元。(记者 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