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日趋完善 “底线”作用逐步增强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徐博、何雨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64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92万人。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013年,全国有27个省份相继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全国平均每月失业保险金的水平是767.3元,增幅为8.5%。
说起失业保险,人们之所以会感到陌生,是因为它似乎与多数人之间的距离要远些。其实,我国自1986年起,就开始建立实行国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只不过当时是叫待业保险。
1993年,为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初,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在我国目前实行的五项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是最早由国务院出台条例的险种,应该说也是起步较早、运行比较规范的社会保险项目。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功能逐步拓展,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在扩大就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助推器”和“减压阀”作用。
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张小建认为,我国失业保险曾在四个关键时期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配合劳动合同制和破产法的实行,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虽然从当时到之后的10年,我国失业保险保障的也就是最多上百万国企失业职工,但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它发出一个重要信号,即当职工失业后,都知道国家已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次是上世纪90年代末国企职工下岗分流。失业保险帮助保障了30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与平稳转移,较好地解决了体制转轨带来的问题。
第三次是2006年后的东部7省(市)试点。国家确定东部地区7省(市)失业保险基金在具备相当积累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支出范围,更多用于促进就业,使东部7省(市)率先形成市场就业新格局。
第四次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猛烈时,国家启动“五缓四降三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对受冲击较大但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支持,用于职工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
此外,我国失业保险还在应对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要求,有关专家建议,即从现在起,就应当着手构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系,重点建立三方面机制:
一是建立稳定就业应急机制;二是建立预防失业援助机制;三是建立促进就业激励机制。
失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道“底线”,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民生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