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涉贿免刑罚 曾直言重大隐患
原标题: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二审被免刑罚 曾直言当地消防隐患
徐豪元因涉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豪元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财经》记者 张剑/文
在结束近三年羁押后,天津市消防总队原政委(副军级)徐豪元恢复自由。
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豪元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改判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徐豪元受贿金额仍为9.2万余元。徐豪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61岁的徐豪元曾在上海消防总队任职多年。2010年1月,转任天津消防总队政委(副军级)。2013年2月,徐豪元被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徐豪元在上海任职期间,收受下属王怀全赠送的手表一块,价值3万余元。收受消防装备供货商负责人周一民的“感谢费”6万元。收受一家消防车辆生产企业负责人张某赠送的“感谢费”15万元。检方认为,徐豪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5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收受王怀全、周一民赠送的手表和现金的事实成立,受贿金额为9.217万元。检方指控的徐豪元收受张某感谢费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一审判处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豪元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公诉方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北京二分检)也提出了抗诉。但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通知北京市高院,检方撤回抗诉。
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受贿9.2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与徐豪元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受贿罪足 以认定。但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豪元的受贿罪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 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财经》记者获悉,在二审宣判完毕后,徐豪元已离开看守所,同前来迎接的家人一起返回上海。
徐豪元的辩护人、北京市博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今对《财经》记者表示,在二审辩护中,他依然为徐豪元作了无罪辩护,但对于定罪免罚这一判决表示满意,“我在二审辩护词中提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量刑已改变的问题,二审判决表明我的辩护取得了成效”。
徐豪元担任天津市消防总队政委期间,曾多次指出天津滨海新区存在诸多重大消防隐患,要求对此进行查处。但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已落马)对此未予回应。
天津消防系统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徐豪元的工作汇报材料由武长顺批转,在天津公安系统传达。但武长顺对于徐豪元指出天津消防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以及天津存在的消防隐患不以为然,并在私下场合指责徐豪元这样做是“不懂规矩”。
孰料徐豪元一语成谶。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一处货运码头发生爆炸,伤亡惨烈,其中暴露出诸多消防问题。
个人资料
徐豪元,1955年出生,上海人,大学文化。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原党委副书记、政委。2015年9月,徐豪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2000年至2009年间,徐豪元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副部长、部长、副总队长,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下属王某在立功受奖、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给予的万宝龙手表一块,价值3万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
2003年至2005年间,徐豪元多次为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采购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空气呼吸器和气瓶总成期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给予的6万元。
2004年至2005年间,徐豪元多次为上海消防总队采购德国消防救援车辆,后于2010年间收受该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15万元。
责任编辑:倪子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