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大婶会所内客串5天收银 被判容留卖淫罪
保洁员被判一缓一 法官提醒,务工人员须分清从事工作的性质,如涉嫌违法犯罪首先要报警
南充一容留妇女卖淫的水疗会所内,收银员因事离岗,保洁大婶李芳(化名)被安排临时代班收款。5天后警方行动扫黄,李芳等人被捉拿。成都商报记者从警方法院获悉,因犯容留卖淫罪,李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保洁大婶客串水疗会所收银员
2011年11月4日,时年44岁的李芳从营山乡下老家来到南充打工。当天,李芳在南充城区一家宾馆找到工作———五楼水疗会所保洁员,老板开出的工资是月薪1450元。一个月后的12月6日,水疗会所的收银员请假。老板找到李芳,要她临时顶替下,为此还给她涨了工资,每月涨50元。
李芳说,当收银员前她接受了简短的培训。“洗脚每客收款100元,洗澡每客收款500元。老板特别交代,记账时洗脚的记为100,洗澡的记为五十。”案发后警方查明,李芳在水疗会所从事收银工作5天,共收款2万余元。
2011年12月10日,南充警方展开扫黄行动。当天晚间,李芳所在的水疗会所被来自营山县的警察一举端掉。除现场抓获的8对从事卖淫嫖娼人员外,李芳及两名管理人员也被带走。
构成容留卖淫罪 判一缓一
因涉嫌容留卖淫,李芳被抓的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在被关押19天之后,她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0日,营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营山县法院(2014)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指称:被告人李芳明知其务工场所在进行卖淫嫖娼从事非法活动,仍为其提供后勤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判决生效后的2014年2月8日,李芳前往营山县司法局报到,开始为期一年的社区矫正。
昨日,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第13天,李芳告诉记者:“我干的是保洁,后来又收了几天钱,没有做其他事。包括在看守所,我都没认为自己犯了多大的事。后来在法院受审时,法官给我讲了,我才知道自己犯了罪。”李芳称很后悔去“那种场合”上班。
法官提醒
低端工作仍是犯罪链条的一环
“李芳一案具有明显的警示意义。”营山县法院资深法官、李芳一审的主审法官夏玉翔说,“前期的侦查表明,李芳是知道会所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这就构成了她被审判,被判刑的最关键前提。虽然从事低端工作,虽然只在其中获取劳动报酬,但她仍然是整个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给务工人员提了个醒,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必须分清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作为公民首先要报警;如果条件不允许,至少也应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