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天渔港老板陈广荣被判4年 处罚金90万元

31.12.2014  23:44

  被告人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王彬荣 实习记者朱海丹)12月31日报道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成都高新区法院对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天天渔港)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今日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晶向天天渔港供应五粮液、国窖1573等酒水饮料,双方需履行较为完善的交易手续,由天天渔港收货入库,财务转款。2012年底,陈广荣经与陈晶接洽,决定从陈晶处采购茅台酒,双方不再履行以前的交易手续,陈晶不经收货直接将茅台酒送至天天渔港大堂,陈广荣直接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个人银行卡转账付货。直至2013年7月案发前,陈晶多次以低价从秦大华(在逃)处购买100余件(每件12瓶)假冒茅台酒,供应给天天渔港。期间,陈广荣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银行卡转账106.6万元。同时,陈广荣在天天渔港搞促销,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或者每件10800元的方式促销茅台酒;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80元的方式促销五粮液;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00元的方式促销国窖1573白酒。

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天天渔港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调查,在天天渔港查货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831瓶、(53 1000ml)288瓶、15年陈(53%vol 500ml)1瓶,五粮液24瓶,国窖1573酒6瓶。经鉴定,所查获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晶和天天渔港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广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罪责。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晶的销售金额为130余万元,被告单位天天渔港的销售金额为2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130余万元。被告单位天天渔港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天天渔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按照被告人陈晶和天天渔港各自的非法经营数额判处相应的罚金。

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天天渔港罚金人民币9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广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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