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立法规定:大气环境恶化 地方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拟立法确立约谈制度,公开约谈情况
四大情形将被约谈: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突出三个“重点”:重点区域和城市防治、重点领域防治、重点时段防治
本报讯(记者 任鸿)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8年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实施办法》,我省拟立法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一方面是为了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结合我省大气污染的形势和特点,将一些有针对性、卓有成效的举措上升为立法,用更有力的治理方式和治理举措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为强化政府责任,《实施办法》确立了约谈制度,规定有“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市(州)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结合我省大气污染的形势和特点,《实施办法》突出了三个“重点”,即重点区域和城市防治、重点领域防治、重点时段防治。针对重点区域和城市防治,《实施办法》明确,成渝城市群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在重点区域内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防治措施,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等。针对工业及能源、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细化了30余条具体防治举措。重点时段防治主要是指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对此,《实施办法》从预警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等方面作出规范。
在法律责任一章,《实施办法》对违反餐饮油烟、烟尘污染防治,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