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自保公司正式开闸 出资人须千亿身价
人民网北京12月11日电 (张文婷)近期发生的“11?22”中石化东黄石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使中石化等此类大型工商企业的自保问题浮出水面。近年来,为了提高风险承担能力 ,许多类似的大型工商企业都在研究其自保行为,以及设立自保公司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对自保公司的监管政策也应声落地。
今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保公司出资人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
《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的成立须由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出资人的资产总额应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
保监会表示,之所以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特别规定原因有三,一是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费规模,降低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增加企业风险管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原来的自保覆盖面;三是规范石油、铁路等行业的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
放宽自保公司业务范围,分散自保公司风险
《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监会对此解释,自保公司业务范围的设立,一是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二是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通知》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仅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通知》规定“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通知》规定,允许自保公司在责任准备金外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
自保公司是保险市场必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丰富目前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激发保险市场活力,扩大商业保险市场承保规模。据了解,目前,国内石化三巨头,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近年来纷纷探索建立自保公司的形式。国内第一家自保公司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开业,中海油的自保公司,即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香港开业;中石化的自保公司也在香港获准成立。